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論那些對此奧秘無知之人;他們的無知是自願的。那些認識此奧秘之人所蒙的福,特別是那些在認罪(懺悔)中殉道之人。 [1]
然而,有些喜愛褻瀆之人會說,神有能力改善並軟化人的天然意志。我問,還有什麼更好的方法,還有什麼更有效的途徑,還有什麼更卓絕的努力,能比神親自與人對話更能挽回邪惡的人呢?難道祂沒有親自顯現來教導他們美德的原則嗎?如果神親自的教導都無效,那麼祂若繼續缺席且不發聲,豈不更無效嗎?那麼,是什麼阻礙了這最蒙福的教義呢?是人悖逆的愚昧。因為每當我們帶著憤怒和不耐煩的心接受那些為我們的祝福和益處所賜的誡命時,我們的悟性便立刻被蒙蔽了。事實上,正是人自己的選擇,去忽視這些誡命,對那些令他們厭惡的命令充耳不聞;然而,如果他們聽從了,他們將會得到一份配得上如此關注的獎賞,這不僅是為了今生,更是為了來生,而來生才是唯一真正的生命。因為順服神的獎賞是永不朽壞的永生,那些認識祂 [2] 並塑造自己生活方式以作為他人榜樣的人,可以嚮往這永生,這彷彿是那些渴望在美德上超越之人永恆的標準。因此,這教義被託付給有悟性的人,使他們所傳達的真理能被他們家中的成員以謹慎和純潔的良心保守,從而確保對神命令的真實而堅定的遵守,其果實便是那源於純粹信心和在神面前真實聖潔的、面對死亡的無畏。裝備了這一切的人,能夠抵擋世界的風暴,甚至在殉道中也蒙神不可戰勝的能力扶持,藉此他勇敢地戰勝最大的恐懼,並被他所勇敢見證的神算為配得榮耀的冠冕。 [3] 他自己也不會歸功於自己,因為他深知是神賜予他忍耐的力量,並以樂意的熱忱遵行神的命令。這樣的人生道路,理當得到永不磨滅的紀念和永恆的尊榮。因為殉道者的生命是節制並順服神旨意的生命,所以他的死是真正偉大和慷慨的靈魂力量的榜樣。因此,隨之而來的是對全知之神的讚美詩、詩篇、言語和頌歌:並為紀念這樣的人獻上感恩的祭,這是一種無血、無害的祭,其中不需要芬芳的乳香,不需要火;只需要足夠的純淨之光 [4] 來滿足聚集的敬拜者。還有許多人,他們的慈善精神引導他們為有需要的人預備節制的宴席,並救濟那些被逐出家園的人:這種習俗只有那些思想與神聖教義不符的人才會認為是負擔。 [5]
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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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1] 字面意義上更好的是「藉著認罪(懺悔)」。它指的是那些在技術上被稱為「認信者」(confessors)的人。雖然一般而言,那些受苦但未至死的人被稱為「認信者」,而那些喪失生命的人被稱為「殉道者」(參見偽居普良,《論雙重殉道》第三十一章),但將其用於殉道者也並非罕見(參見安波羅修,《致格拉提安》第三章)。後來,這個詞被用於所有忠實宣認基督的人。
[2] 參見約翰福音十七3;約翰一書五19-20。
[3] 此譯文「他所見證的神」與瓦萊修斯(Valesius)的讀法一致,後者為1611年版、莫爾茨(Molz.)、齊默爾曼(Zimmermann)、庫斯(Cous.)(「他所支持的事業」)所沿用,但海因(Hein.)採納了克里斯(Chr.)之前的讀法「他」,克里斯將其譯為「他自己勇敢地忍受了殉道」。
[4] [暗示在殉道者墓前,於其逝世週年點燃的蠟燭等。——巴格(Bag.)] 比較史密斯與奇瑟姆(Smith and Cheetham)《詞典》第一卷(1880年)第993頁及以後,斯庫達莫爾(Scudamore),《燈光,其儀式用途》。
[5] 「粗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