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西比烏(Eusebius of Caesarea) 作品集

Eusebius of Caesarea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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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章


1. 羅馬努斯(Romanus)在安提阿(Antioch)同一天所發生的事[1]也值得記載。他原是巴勒斯坦人,凱撒利亞(Cæsarea)教區的執事和趕鬼者;當教會被毀時,他看見許多男人、婦女和孩童成群結隊地走向偶像獻祭[2]。然而,出於他對信仰的極大熱忱,他無法忍受這景象,便大聲斥責他們。

2. 他因其大膽而被捕,證明了他是一位最崇高的真理見證人,若真有這樣的人。當法官告知他將被火刑處死時[3],他以愉悅的面容和最樂意的心接受了判決,並被帶走。當他被綁在木樁上,木柴堆積在他周圍,他們正等待皇帝駕到才點火時,他喊道:「我的火在哪裡?」

3. 說完這話,他再次被傳喚到皇帝面前[4],並遭受了不尋常的酷刑——割舌。但他堅忍地承受了這一切,並以他的行為向所有人表明,神聖的力量與那些為信仰忍受任何艱難的人同在,減輕他們的痛苦並堅固他們的熱忱。當他得知這種奇特的懲罰方式時,這位高貴的人並未感到恐懼,而是欣然伸出舌頭,以極大的樂意將其獻給那些割下它的人。

4. 遭受此刑罰後,他被投入監獄,並在那裡受苦很長一段時間。最終,皇帝登基二十週年紀念日臨近[5],按照既定的恩典習俗,所有被囚禁的人都獲得了自由,唯獨他雙腳被拉伸,卡在木枷的五個孔中[6],當他躺在那裡時被勒死,因此如他所願,被授予殉道者的榮譽。

5. 雖然他身處異鄉,但由於他是巴勒斯坦人,將他列入巴勒斯坦殉道者之列是恰當的。這些事發生在第一年,當時迫害僅針對教會的領袖。


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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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1] 我們從敘利亞語版本得知,羅馬努斯的死與亞勒腓(Alphæus)和撒迦利亞(Zacchæus)的死發生在同一天。因此,他的被捕必定發生在更早之前,根據下文第4節。事實上,我們從本段落中看到,他的被捕與教會的毀壞有關;也就是說,在安提阿執行第一道敕令時。我們自然會認為,敕令會在如此重要的城市迅速頒布,因此很難假設羅馬努斯的被捕發生在303年春季之後。因此,他在監獄裡待了數月(根據下文第4節,是「很長一段時間」,πλεῖστον χρόνον)。梅森(Mason)將他的被捕定在11月,將他的死定在登基二十週年紀念日(vicennalia)的12月,顯然是錯誤的。從敘利亞語版本可以清楚看出,釋放囚犯的命令,即所謂的第三道敕令,早於登基二十週年紀念日數週頒布,儘管是為了即將到來的大紀念日而發布的。很可能這項法令提前數週發出,以便有時間勸誘基督徒獻祭,從而與其他人同時獲得釋放。


[2] 這裡沒有暗示這些人被命令或甚至被要求獻祭。他們似乎是出於對可能降臨在他們身上的恐懼,當他們看到教堂被拆毀時,便自願趕去向偶像獻祭,從而消除一切可能的懷疑。


[3] 正如梅森所說,因羅馬努斯勸阻基督徒不要獻祭而判處他死刑是完全非法的,因為當時尚未頒布任何要求他們獻祭的帝國敕令,因此勸誡他們不要獻祭並未觸犯任何法律。同時,根據第二道敕令的條款,他作為教會官員被捕是合法的,事實上也是必要的;而法官在皇帝近在咫尺的情況下,傾向於在此案中嚴厲處置,也是很自然的。然而,死亡尚未成為基督徒認信的懲罰,這一點從以下事實可以清楚看出:當向皇帝上訴時,正如我們從敘利亞語版本得知,他將羅馬努斯還押監獄,從而根據第二道敕令的條款對他施加了合法的懲罰。關於羅馬努斯的案件,請參見梅森,第188頁及以後。


[4] 瓦萊修斯(Valesius)認為這是伽列里烏斯(Galerius),梅森也持相同觀點。然而,在敘利亞語版本中,他直接被稱為戴克里先(Diocletian);但另一方面,在阿塞馬尼(Assemani)出版的敘利亞語文獻中(根據庫雷頓,第55頁),他被稱為「戴克里先的女婿馬克西米努斯(Maximinus)」;即伽列里烏斯,他被稱為馬克西米安努斯(Maximianus)(在此情況下,馬克西米努斯顯然只是其變體形式)。皇帝在此案中的行為,與我們所知的伽列里烏斯的性格更為一致,而非戴克里先的性格;而且,更容易假設馬克西米努斯的名字後來被改為戴克里先,因為整個迫害都以他的名字聞名,而不是更大的名字被改為較小的名字。因此,我確信此處指的是伽列里烏斯,而非戴克里先。


[5] 請參見上文第八卷第二章,註釋8。


[6] 請參見上文第四卷第十六章,註釋9,以及第八卷第十章,註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