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第十七章——猶斯丁在其著作中提及的殉道者
1. 同一位作者,在他殉道之前,在他的第一篇《護教書》[1]中提及了其他在他之前受殉道之苦的人,並最恰當地記錄了以下事件。
2. 他如此寫道:[2]「有一位婦人與一個放蕩的丈夫同住;她自己以前也是同樣的品性。但當她認識了基督的教導後,她變得節制,並努力勸說她的丈夫也同樣節制,重複著這些教導,並宣告那將臨到那些不節制、不符合正理而生活之人身上的永火刑罰。
3. 但他繼續沉溺於同樣的放蕩,他的行為使他的妻子疏遠了他。因為她最終認為,與一個違背自然律和正理、竭盡所能尋求享樂的男人以夫妻關係同住是錯誤的,於是她渴望與他離婚。
4. 當她的朋友們懇切勸她仍與他同住,理由是她的丈夫有朝一日可能會給予改過自新的希望時,她勉強自己留了下來。
5. 但當她的丈夫去了亞歷山大,並據報行為更加惡劣時,她——為了不因繼續婚姻、分享他的飲食和床榻而成為他不法和不敬虔的同夥——給了他我們[3]所謂的離婚書,並離開了他。
6. 但她那高貴而優秀的丈夫——非但沒有像他應當那樣歡喜,因為她已經放棄了她以前與僕人和雇工們魯莽犯下的那些行為,當時她沉溺於醉酒和各種惡習,並且她也希望他放棄這些——當她違背他的意願離開他時,他對她提出了控告,聲稱她是一名基督徒。
7. 她向你,皇帝,請求允許她先處理好自己的事務,然後在事務處理完畢後,再對控告進行辯護。而你准許了。
8. 但他,曾經是她的丈夫,既然無法再起訴她,便將攻擊轉向一位名叫托勒密(Ptolemæus)[4]的人,他是她基督教教義的老師,而烏爾比修(Urbicius)[5]曾懲罰過他。他對他採取了以下方式:
9. 「他勸說一位與他友好的百夫長將托勒密投入監獄,並帶他去,只問他一件事:他是否是基督徒?當托勒密,一個熱愛真理、沒有欺詐和虛假性情的人,承認自己是基督徒時,百夫長便捆綁他,並在監獄中長期懲罰他。
10. 最終,當這個人被帶到烏爾比修面前時,他同樣只被問了這個問題:他是否是基督徒?他再次意識到他透過基督的教導所享受的益處,承認他受過神聖美德的教導。
11. 因為凡否認自己是基督徒的人,要麼是因為他輕視基督教而否認,要麼是因為他意識到自己不配且與之格格不入而避免承認;這兩種情況都不是真基督徒的寫照。
12. 當烏爾比修命令將他帶去受刑時,一位名叫路求(Lucius)[6]的人,他也是基督徒,看到判決如此不公,便對烏爾比修說:『你為何懲罰這個人?他既不是姦夫,也不是淫亂者,也不是殺人犯,也不是盜賊,也不是強盜,也沒有被定罪犯下任何罪行,卻承認自己承受著基督徒的名號?烏爾比修啊,你的判斷不符合庇護皇帝(Emperor Pius)、凱撒的哲學家兒子[7]或神聖元老院的身份。』
13. 烏爾比修沒有作任何其他回答,只對路求說:『你似乎也是這樣的人。』當路求說:『當然。』他再次命令也將他帶去受刑。但他表達了感謝,因為他補充說,他從這些邪惡的統治者手中被釋放,正要去見良善的父和君王,神。還有第三個人站出來,也被判處受刑。」
14. 對此,猶斯丁恰當地、前後一致地補充了我們上面引用的話[8],說:「因此,我也預料會被我所提及的某些人所圖謀」,等等。[9]
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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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1] 尤西比烏斯在本章中引用了我們現在所知的猶斯丁的第二篇《護教書》,稱其為第一篇。顯然,對他而言,這兩篇只是一篇。參見第十八章,註3。
[2] 猶斯丁,《護教書》第二篇,2。
[3] 我們的權威在 ἡμῖν(hēmin,我們)和 ὑμῖν(hymin,你們)之間存在分歧,但我遵循海尼興(Heinichen)採用前者,因為它有更強的手稿支持,而且其本身至少與後者一樣自然。
[4] 關於這位托勒密,我們只知道這裡所說的。蒂勒蒙(Tillemont)、魯伊納特(Ruinart)等人將他殉道的日期定為約166年。但由於第二篇《護教書》現在通常被視為第一篇的附錄或一部分,並且無論如何都是在安東尼·庇護皇帝(Antoninus Pius)統治期間寫成的,因此托勒密的殉道日期必須比所示日期早得多,事實上很可能早在152年(大約在《護教書》可能寫成的時間)。我們從第二篇《護教書》的開頭得知,第二章中記錄的殉道事件,以及尤西比烏斯在此引用的記載,發生在《護教書》寫成之前不久(χθὲς δὲ καὶ πρώην,昨天和前天)。
[5] ᾽Ουρβίκιος(Ourbikios),尤西比烏斯的所有手稿都給出這個名字。在猶斯丁的著作中出現了 ᾽Ούρβικος(Ourbikos)的形式,這是拉丁文 Urbicus 的直接轉寫。
[6] 關於這位路求,我們只知道這裡所說的。
[7] 馬可·奧理略(Marcus Aurelius)。參見上文第十二章,註2。
[8] 在第十六章,第3節。
[9] 猶斯丁,《護教書》第二篇,3。這些話在猶斯丁的《護教書》中緊隨上面引用的長篇記載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