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西比烏(Eusebius of Caesarea) 作品集

Eusebius of Caesarea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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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第十章—基督教導時期的猶太大祭司


1. 根據福音書作者的記載,在提比略(Tiberius)統治的第十五年[1],本丟·彼拉多(Pontius Pilate)擔任總督的第四年[2],希律(Herod)、呂撒尼亞(Lysanias)和腓力(Philip)統治猶大其餘地區時[3],我們的救主和主,神的基督耶穌,大約三十歲[4],來到約翰那裡受洗,並開始傳揚福音。

2. 神聖的聖經進一步記載,祂在整個事奉期間都在大祭司亞拿(Annas)和該亞法(Caiaphas)手下[5],這表明祂教導的整個時期是在這兩位大祭司任職期間完成的。由於祂的事奉始於亞拿擔任大祭司之時,並一直教導到該亞法任職,因此整個時期並未滿四年。

3. 因為自那時起,律法的儀式已被廢除,與敬拜神相關的慣例,即大祭司透過世襲繼承並終身任職的方式,也隨之廢止。羅馬總督們會任命一位又一位的大祭司,他們任職時間通常不超過一年[6]。

4. 約瑟夫(Josephus)記載,從亞拿之後到該亞法之前,共有四位大祭司相繼任職。因此,他在同一本《猶太古史》(Antiquities)中[7]如此寫道:「瓦勒里烏斯·格拉圖斯(Valerius Gratus)[8]結束了亞拿努斯(Ananus)[9]的大祭司職位,任命法比(Fabi)的兒子以實瑪利(Ishmael)[10]為大祭司。不久之後,他又將以實瑪利革職,任命大祭司亞拿努斯的兒子以利亞撒(Eleazer)[11]擔任同一職位。一年後,他又將以利亞撒革職,將大祭司職位授予卡米圖斯(Camithus)的兒子西門(Simon)[12]。但西門也只擔任此職位不到一年,隨後由約瑟夫,又稱該亞法(Caiaphas)[13],接替。」因此,我們的救主事奉的整個時間被證明並未滿四年,從亞拿到該亞法繼任,共有四位大祭司,每人任職一年。福音書因此正確地指出該亞法是救主受難時的大祭司。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我們救主事奉的時間與前述的考察並無不符。

5. 我們的救主和主,在祂事奉開始後不久,呼召了十二使徒[14],在祂所有的門徒中,唯獨他們被祂稱為使徒,作為一種特殊的榮譽。祂又另外任命了七十人,差遣他們兩個兩個地在祂前面,往祂自己將要到的各城各地方去[15]。


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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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1] 路加福音三章1節。優西比烏(Eusebius)將提比略的第十五年從公元14年算起,即從他成為獨裁皇帝之時。關於路加是從提比略的共治時期(公元11或12年)開始計算,還是從他作為獨裁皇帝統治的開始計算,評論家們意見不一。兩種計算方式都允許,但由於路加說基督在此時「開始約有三十歲」,而祂可能出生於公元前4年左右,因此前者似乎是路加的計算方式。比較安德魯(Andrew)的《我們主的一生》(Life of our Lord),第28頁。


[2] 路加只說「本丟·彼拉多作猶太巡撫的時候」,並未提及年份,如優西比烏所做。


[3] 見前一章。


[4] 優西比烏的計算會使基督的生日與我們基督教紀元的開始同步,這至少相差三年。


[5] 路加福音三章2節,比較約翰福音十一章49節和51節,以及十八章13節。


斯特羅特(Stroth)評論道:「如果我不怕違背翻譯者的職責,我會很樂意為了優西比烏的榮譽,刪去這一章,因為它充滿了歷史上的不準確和矛盾。優西比烏從約瑟夫本人那裡推斷出,彼拉多的前任巡撫格拉圖斯任命該亞法為大祭司。因此,該亞法在提比略的第十二年之前就成為大祭司,因為彼拉多是在那一年成為巡撫的。在提比略的第十五年,基督開始祂的工作時,該亞法已經擔任大祭司三年了,而根據我們作者的錯誤記載,他是在提比略的第十九年才首次成為大祭司。因此,本章的整個結構都站不住腳。如此謹慎的人竟然犯下如此重大的錯誤,與他之前譴責《彼拉多行傳》(Acts of Pilate)中的錯誤如出一轍,這幾乎令人難以置信。」


整個混亂是由於優西比烏對福音書記載的錯誤解釋,他在這句話中給出了這種解釋。現在普遍認為,福音書作者提到亞拿是前任大祭司,但優西比烏不理解這一點,他認為基督事奉的一部分必須發生在亞拿的積極管理期間,一部分發生在該亞法的管理期間,因此祂的事奉必須從一個到另一個,包括以實瑪利、以利亞撒和西門的中間管理,並持續不到四年。為了證明這一點,他將與以實瑪利相關的「不久之後」解釋為「一年」,這是錯誤的,如下面註9所示。優西比烏怎麼會忽略所有這些事件都發生在瓦勒里烏斯·格拉圖斯而不是彼拉多手下,因此早了許多年(當他自己陳述事實時),這幾乎令人費解。他沉浸於證明自己的解釋,在閱讀記載時一定不假思索地混淆了格拉圖斯和彼拉多的名字。他不可能故意欺騙,因為他一定會看到任何閱讀他記載的人都會立即發現明顯的矛盾。


[6] 確實,在羅馬總督統治下,大祭司經常更換(參見上文第六章,註19),但沒有定期規定的間隔,有些人在職多年;例如,該亞法擔任大祭司十多年,在彼拉多整個任期內,他是由彼拉多的前任瓦勒里烏斯·格拉圖斯任命的,他的繼任者則由總督維特利烏斯(Vitellius)於公元37年任命(見約瑟夫,《猶太古史》十八卷二章2節和四章3節)。


[7] 約瑟夫,《猶太古史》十八卷二章2節。


[8] 這位瓦勒里烏斯·格拉圖斯在提比略即位後不久被任命為巡撫,統治約十一年,於公元26年由彼拉多接替。


[9] 亞拿努斯(或亞拿)於公元6或7年由敘利亞總督居里紐(Quirinius)任命為大祭司(約瑟夫,《猶太古史》十八卷二章1節),並一直任職到公元14或15年,當時他被瓦勒里烏斯·格拉圖斯罷免(同上,§2)。這因此是另一個任期超過一年的例子。亞拿因其與福音書歷史的聯繫而為人所熟知;但他基督事奉期間的確切職位很難確定(參見維塞勒(Wieseler)的《基督生平年表》(Chronology of the Life of Christ))。


[10] 要麼這位以實瑪利擔任此職位八到十年,要麼該亞法在彼拉多之前擔任那麼久,否則格拉圖斯的時期就沒有填滿。約瑟夫關於以實瑪利的陳述是不確定的,優西比烏將他的任期限制為一年是錯誤的。


[11] 根據約瑟夫,《猶太古史》二十卷九章1節,亞拿的五個兒子都成為了大祭司。


[12] 這位西門是個不為人知的角色。


[13] 約瑟夫·該亞法,亞拿的女婿,因其與福音書歷史的聯繫而廣為人知。


[14] 見馬太福音十章1-4節;馬可福音三章14-19節;路加福音六章13-16節。


[15] 見路加福音十章1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