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第三十七章 — 土地、花園或房屋應歸還,但其實際產出則不必。
「為使我等此項諭令毫無含糊之處,
且人人皆能輕易領會其要求,特此告知眾人:
若現今有人佔有前述人士所屬之土地、房屋、花園或任何其他財產,
則承認此事實並盡速歸還,對其而言將是良善且有利的。
另一方面,儘管某些人似乎已從此不義之佔有中獲取豐厚利潤,
我等並不認為公義要求歸還此等利潤。
然而,他們必須明確聲明由此獲得多少利益,以及來源為何,
並懇求我等赦免此罪;
如此,他們過去的貪婪方能獲得某種程度的彌補,
至高之神亦能接受此補償作為悔罪之憑證,
並樂意施恩赦免其罪。